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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8-06-27 14:13:00 来源: 字体大小:
 
为提高贫困退出精准度,实现贫困退出规范化,陕西省日前出台《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省级将审核贫困县退出,市级审核贫困村退出,县级审核贫困户脱贫,贫困退出工作由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贫困户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等5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当年新识别贫困户当年不能退出。贫困户退出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500元);有安全住房;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有安全饮水。贫困户退出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进行。

贫困村退出对象为镇村改革后的行政村,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共7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贫困村退出标准为:贫困发生率低于3%;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有安全饮水;电力入户率达到100%;有标准化村卫生室。贫困村退出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进行。

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因素,共7项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贫困县退出标准为:贫困发生率低于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7%;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电力入户率达到100%;有安全住房农户达到97%;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达到100%。贫困县退出申报条件:“两率一度”评估结果达标;90%以上的贫困村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单项指标达到省级认定标准。要求以上三类申报条件如果有一项未达标,县级不得申报,省级不组织核查验收。贫困县退出核查程序实行县级自查、市级初审、省级审核、国家评估。

省上要求,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本级承担的贫困退出核查工作负总责,确保退出结果经得起检验。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中央和省级原有扶持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陕西日报记者 程伟)

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贫困退出精准度、实现贫困退出规范化,根据《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陕办字〔2016〕7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对陕西省2016年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反馈意见和自查问题的整改方案》(陕字〔2017〕5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贫困县退出、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

第三条 贫困退出工作由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照贫困退出标准,通过看、查、算、访等方式,据实核查、综合评估、认定报备。

第四条 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坚持质量为先,坚决杜绝虚假脱贫和数字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客观真实、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格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规范、数据真实、档案完整、过程透明。

(三)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省级审核贫困县退出,市级审核贫困村退出,县级审核贫困户脱贫,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备。

第二章 贫困户退出

第五条 贫困户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年人均纯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等5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当年新识别贫困户当年不能退出。贫困户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入户核实调查结果。

第六条 贫困户退出标准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500元)。指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调查年度现价扶贫标准(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公布)。

贫困户退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法定统计口径为基础,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逐户对照建档立卡情况进行核实测算,经贫困户签字认可。

(二)有安全住房。指贫困户家庭现有住房能保证安全居住,达到A级或B级标准。农村“C、D”级危房,通过农村危房改造,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规定的标准;或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达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规定的标准。

(三)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指贫困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因家庭贫困不能入学或辍学 (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辍学、休学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指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五)有安全饮水。指贫困户家庭饮用水达到安全饮水的标准。安全饮水的标准为: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量为20升/人/日以上;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区不低于90%。

第七条 贫困户退出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进行。

(一)民主评议,初定名单。每年第四季度后期,由村“两委”结合年度脱贫计划,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当年拟退出贫困户名单, 征得拟退出贫困户签字同意,初步确定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名单。

(二)收集信息,核实认定。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按照退出标准,深入拟退出贫困户家庭调查收集贫困户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贫困户家庭有关情况。

(三)村内公示,申报乡镇。对初步核实认定的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在村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向乡镇政府申报拟退出贫困户名单。

(四)乡镇核查,确定名单。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干部、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各村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地进行全面交叉核查,最终确定名单并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

(五)县级抽查, 乡镇批准。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乡镇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施入户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拟退出贫困户数量的10%,每个乡镇不少于30户。对核查没有异议的,由镇(乡)政府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户批准退出,并在贫困户所在行政村公告7日。对核查有异议的不予退出。

(六)上报备案,县级标注。次年1月,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全县贫困户退出结果上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市级扶贫主管部门监督下,县级扶贫部门统一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平台中做脱贫标注。

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县为单位统计汇总贫困户退出信息,次年2月底前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贫困村退出

第八条 贫困村退出对象为镇村改革后的行政村,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共7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

第九条 贫困村退出标准

(一)贫困发生率低于3%。指全村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占全村农村户籍总人口的比例低于3%。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农村户籍人口数以2014年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

(二)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贫困户退出时核查认定的数据为准,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调查年度标准为准(由市统计部门测算认定)。

(三)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指贫困村有集体经济,或有各类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组织等经济合作组织之一。集体经济指归本村全体村民所有的,村级集体经济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由县级农业部门认定)。

(四)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指沥青(水泥)路通至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公共活动、服务场所指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公共医疗机构。路面类型为沥青(或水泥)路面。

(五)有安全饮水。指行政村全部农户生活用水达到安全饮水标准。安全饮水标准同贫困户退出标准。

(六)电力入户率达到100%。指行政村全部农户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

(七)有标准化村卫生室。指行政村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且“四室分离”;卫生室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原则上配备1名或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相邻两个贫困村(行政村),总人口不超过1000人,医疗半径不足5公里的,原则上联合设置卫生室;距离乡镇中心医院5公里以内贫困村(行政村),原则上可以不设村级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代管。

贫困村纳入移民搬迁规划,实行整体搬迁的,不再考核村级卫生室、沥青(水泥)路、安全饮水等指标,但退出时,县级确定的搬迁规划必须实施到位,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必须通过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如因其他特殊情况,县级认为不宜修建沥青(水泥)路、自来水等的贫困村,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经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条 贫困村退出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进行。

(一)民主评议,初定名单。每年第四季度后期,乡镇政府结合年度脱贫攻坚规划,组织各村“两委”负责人民主评议,提出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征得拟退出贫困村“两委”签字盖章同意,初步确定脱贫退出贫困村。

(二)收集信息,核实认定。乡镇政府按照贫困村脱贫退出标准和指标要求,调查收集拟退出贫困村脱贫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脱贫退出贫困村名单。

(三)乡镇公示,申报县级。乡镇政府对核实认定的脱贫退出贫困村,在乡镇和该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

(四)县级核查,社会公示。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各乡镇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村实地进行全面交叉核查。对核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五)市级抽查,县级批准。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县申报的拟退出的贫困村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拟退出贫困村的10%。对抽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级政府批准退出。

(六)上报备案,市级标注。次年2月,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贫困村退出名单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省级扶贫部门的监督下,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县级扶贫部门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备案的退出贫困村做脱贫标注。

第四章 贫困县退出

第十一条 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因素,共7项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贫困县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贫困县退出标准

(一)贫困发生率低于3%。指全县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占全县农村户籍人口数的比重小于3%。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农村户籍人口数以2014年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

(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贫困县及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据省、市统计局等法定数据认定。

(三)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7%。指沥青(水泥)路通到全县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如学校、村委会)的比例必须高于97%。

(四)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指全县农村饮用自来水人口占全县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90%。

自来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集中供水,联户水窖和单井供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将合格的饮用水供水到户的供水方式。偏远山区和严重缺水地区,农户自有的水窖、水井,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通过水泵抽取或重力自流到户的,视为通自来水;农户主要生活范围内有供水设备,能够正常使用,视为通自来水。

(五)电力入户率达到100%。指全县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的农户比例达到100%。

(六)有安全住房农户达到97%。指全县有安全住房的农户比例达到97%。安全住房标准参考贫困户退出标准。

(七)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达到100%。指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

第十三条 贫困县退出申报条件:

(一)“两率一度”评估结果达标。精准识别率、精准退出率在95%(含95%)以上、群众满意度在90%(含90%)以上,且错退率不得高于2%、漏评率不得高于1%(运用省级第三方评估结果)。

(二)90%以上的贫困村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标准同贫困村退出标准。

(三)单项指标达到省级认定标准。其中,贫困发生率指标由省扶贫办审核认定。其他指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承担该项任务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认定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认定意见进行抽查复核。

以上三类情况有一项未达标,县级不得申报,省级不组织核查验收。

第十四条 贫困县退出核查程序:

(一)县级自查。拟退出贫困县根据脱贫计划,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申报条件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达到脱贫退出标准,填写《贫困县(区)退出审批表》(附件1),连同脱贫退出书面申报材料于次年1月20日前一并报送设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计划退出县中需延后退出的,需作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市级初审。根据拟退出县申请,设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照退出标准、工作程序和省级第三方评估结果开展核查,初步认定贫困县脱贫结果后,填写《贫困县(区)退出审批表》,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报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核查认定(市级初审证明材料见附件2)。对当年计划退出但未达到退出条件或延迟提交退出申请的贫困县,作出书面说明。市级初审报告一般在次年2月10日前提交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三)省级审核。接到市级上报的贫困县退出申请后,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结合第三方评估结果,于次年3月对拟退出贫困县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步骤:

1.听取汇报。听取设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贫困县退出的初审报告、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市、县相关行业部门补充汇报(提供佐证材料)。

2.查阅资料。对照退出条件查阅市、县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和村级佐证材料。市县相关行业部门提供单项指标达标、项目验收、退出等资料,乡镇提供验收年度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认定等资料,村级提供贫困户收入核算、脱贫退出评议等资料。(贫困退出指标佐证资料清单见附件3)

3.座谈交流。深入镇村,召集由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驻村干部(第一书记)和贫困户、脱贫户、非贫困户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多方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4.抽样调查。对计划退出贫困县,直接应用省级第三方评估调查问卷结果,不再安排进村入户调查。对第三方评估中错退率高于2%、漏评率高于1%、群众认可度低于90%的县不予退出。

5.实地核查。选取3-5个单项指标涉及项目(见附件4),实地核查项目完成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了解项目运行管理和带动群众增收情况,据此对全县脱贫攻坚成效、政策举措完善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

6.形成意见。结合档案资料审验、项目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结果和行业部门提供单项指标验收意见,核查组集体研究形成核查意见,填写《贫困县退出判定表》(见附件5),核查组组长签署核查最终意见。

对核查达标的贫困县,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退出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市县核查并完善相关手续,在省级核查期内不能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核查组不出具核查意见。

(四)国家评估。省级核查结束后,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县进行评估检查。检查无异议的,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本级承担的贫困退出核查工作负总责,确保退出结果经得起检验。

第十六条 接受核查的市、县、镇、村必须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搞好配合。对在贫困退出中违规操作、干扰核查的,一经核实,核查不予通过,且当年不再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 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虚假脱贫、违规操作等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中、省原有扶持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