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18]290号)
时间:2018-06-27 14:08: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吉财农【2018】290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整合资金试点县(市)财政局、扶贫办: 

2017年,省直各相关部门、各整合资金试点县(以下简称试点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精神和有关部署,持续深入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整合试点”),整合力度逐步加大,管理使用逐步规范,创新改革逐步深化,整合成效逐步凸显。 

2018年是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整合试点巩固成效、深入推进的重要一年。省直各相关部门、各试点县要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整合试点工作摆在脱贫攻坚和财政支农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动真格、求实效,确保整合试点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整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贫困县倾斜支持力度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试点县的倾斜支持力度,为整合试点提供资金保障。 

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给试点国定贫困县的资金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方式,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 

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给试点省定片区县的资金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资金分配原则上采用因素法,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项目法,属于不均衡性、阶段性建设任务的项目,可按照建设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推进整合试点工作 

8个国定贫困县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突破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20大项资金范围,省级财政资金不得突破吉政办发〔2016〕61号文件规定的25大项资金范围。7个省定片区县严格按照吉政办发〔2017〕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政策措施执行,不得整合中央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项目配套使用的省级资金。各试点县要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避免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超出上述范围和标准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抓紧修订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办法、方案等。 

三、进一步抓好实施方案编制和落地 

各试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主动研究和积极推动整合试点工作,按要求组织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瞄准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找出“坚之所在”,排出轻重缓急,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资金实际投向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部门。整合资金要优先保障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产业发展资金需求。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国办发〔2016〕22号、财农〔2018〕9号文件规定,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一方面,要将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中贫困人口受益、脱贫成效明显的项目纳入实施方案。另一方面,如出现部门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及时将审定后的实施方案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其中,年初实施方案原则上在3月31日前完成报备;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只允许调整一次且须重新履行县级审查和省级备案程序,原则上在8月31日前完成报备。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视情况联合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原则性审核,形成初审意见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形式向试点县反馈报备意见。对实施方案编制不实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将反馈试点县限期修改并重新报备。对报备同意的方案,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形式通报相关部门。 

四、进一步加强整合资金和项目管理 

坚持将整合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由试点县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从2018年起,对试点县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同时,切实防止和严厉查处“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存在明显资金缺口却‘应整不整’”等问题。试点县要加大实质性整合力度,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进一步提高整合的深度和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做好预算调整工作。试点县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不得通过明股实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借债务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违规融资,坚决遏制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实施方案确定的计划整合资金,依据试点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切实惠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试点县要将整合资金尽快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责任部门对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落实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及项目库建设、公告公示制度等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项目论证和储备,落实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及时认真做好整合试点的项目验收工作,探索开展部门联合验收。 

认真做好2017年整合试点收尾工作,各试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切实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2017年未形成支出的统筹整合资金,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要抓紧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补助对象上,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已经完工的要抓紧验收、拨付资金。2017年统筹整合资金应于2018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支出,并做好项目验收、考核评价工作,坚决杜绝以拨代支现象。 

脱贫攻坚期内,已脱贫摘帽县继续执行整合试点政策,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巩固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尤其要重点保障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五、进一步加强整合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导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将进一步加强对整合试点工作的培训宣传、检查督促、调研指导。创新培训和宣传方式,提高培训、宣传及调研质量,使干部群众全面准确理解整合试点政策,形成支持和推进工作的合力。坚持问题导向,对整合试点政策措施理解和执行有偏差、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纠偏和督促整改。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将把推动整合试点各项政策落实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范围,着力治理对整合试点支持不坚决甚至软抵制的问题,对查实的典型案件,坚决予以曝光,严肃追究责任。坚持问题反馈机制,各试点县在整合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加大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试点县的资金奖励力度。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总结整合试点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做法。 

从2018年起,各试点县整合试点工作进展统计数据调整为每季度上报一次,即分别在4月7日、7月7日、10月7日及次年1月7日上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国定贫困县财政局、扶贫办通过扶贫信息系统上报数据,省定片区县直接上报数据,要确保数据准确、完整、真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将共同进行审核。上报统计数据口径须与各试点县报备的实施方案保持一致。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得要求村级填表报数。 

除上述事项外,各试点县要继续认真执行国办发〔2016〕22号、财农〔2016〕151号、财农〔2017〕4号、吉政办发〔2016〕61号、吉财农〔2016〕896号、吉财农〔2017〕96号、吉政办发〔2017〕60号、吉财农〔2017〕1028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按要求抓好落实。吉财农〔2016〕896号、吉财农〔2017〕96号、吉财农〔2017〕563号、吉财农〔2017〕871号、吉财农〔2017〕1028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办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