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决定》明确提出了关于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要求。落实这一要求,需要做好以下3个方面工作。
第一,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同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的新期待相比,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主要的不适应表现在:一是统筹协调困难,顶层设计不足。生态环境保护是个系统工程,特别是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强化部门协调、增强环保综合决策能力尤为紧迫。目前体制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其他四大建设的新要求,很有必要进行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二是部门职责分散交叉、权责脱节,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政出多门、权责脱节等问题突出,既增加管理对象负担,也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三是保障体系不完善,难以为环境监管提供有力支撑。由于职能交叉,造成执法主体和监测力量分散,多头执法、“数”出多门、重复建设问题突出。总的看,当前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现行体制难以适应中央对环境保护监管提出的任务和要求,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第二,必须明确改革原则。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国家管理资源,优化机构设置,避免机构重叠和职责交叉,促进职责体系和机构设置的有机统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坚持生态系统完整性。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生态系统的特点进行综合管理,实现要素综合、职能综合、手段综合,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贯穿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体现在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坚持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分离。
第三,必须明确改革目标。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污染防治监管体制。对所有污染物,以及所有污染源,所有污染介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管,实现环境污染的全防全控。二是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生态保护监管体制。对所有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生物物种、生物安全、外来物种、遗传资源等生物多样性,以及所有保护区域进行整合,实施监管。三是建立统一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统一监管民用核设施、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建立统一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及应急响应体系,形成独立、权威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万无一失。四是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体制。需要将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等层面,以及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水土保持等领域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的环评进行管理,避免多头负责、重复审批。五是建立权威的环境执法体制。将环境执法力量进行整合,明确环境执法地位,强化环境执法权威,建立有力高效的环境执法体制。六是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纠正其执行不到位行为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对环保不当干预行为。七是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环境监测预警体制。将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环境监测资源进行整合,建立陆海统筹、天地一体的环境监测预警体制,为环境管理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