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总体部署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5月1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要注意边实践、边总结,把好经验运用好,周密组织地方机构改革,使中央和地方机构改革在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上有机衔接、有序推进,确保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取得全面胜利。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推进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试点实施意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方案》《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改革任务分工调整的请示》《党的十九大报告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8—2022年)》。
会议审议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报告》。
会议指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国有企业降杠杆、防范化解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全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做到标本兼治,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
会议强调,推进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试点,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顺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同所办企业关系,搭建国有资本运作平台,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会议指出,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要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对高校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分类实施改革工作,促进高校集中精力办学、实现内涵式发展。
会议强调,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重要举措。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际出发,在不增加社会整体负担和不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基础上,通过中央调剂基金筹集、基金拨付、基金管理、中央财政补助,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实现基金安全可持续,实现财政负担可控,确保各地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会议指出,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会议强调,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属地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会议指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对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要准确把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转变监督管理的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向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会议强调,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大统的力度、明确改的章法、做好人的工作,在较短时间里取得重大进展,各方面思想统一、热情高涨、行动迅速、推进稳妥,呈现出气势如虹、势如破竹的良好局面。这充分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领导全面深化改革打下的基础是好的,前一段探索的机构改革工作机制和方法也是有力有效的。
会议指出,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地方机构改革要抓紧启动、压茬推进。总的要求是,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允许地方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严格各级党政机构限额管理,强化编制管理刚性约束;着眼于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
地方党委要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机构改革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全过程,保证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连续稳定。省(区、市)党委职能部门和政府组成部门总体上要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对应,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特点和工作需要因地制宜设置相关机构。要在转变和优化职责上下功夫,上下职责要能打得通、衔接得上。有关方面要加大对地方机构改革的指导力度,把情况和问题摸准摸透,逐一研究解决。
会议强调,地方抓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一些起关键作用的改革,要加强形势分析和研判,抓住机遇、赢得主动。指导和推动地方改革要注意分类指导,既要有全局的统一性,也要有局部的灵活性,发挥好导向和激励作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采取措施将企业开办时间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深化“放管服”改革,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企业开办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会议确定,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办理环节。一是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除特别规定外对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二是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事项,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制作单位。三是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发票申领和参保登记时间。今年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要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多个工作日减至8.5个工作日,其他地方也要积极压减企业开办时间,明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上述目标。
会议同时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16个地区开展试点,改革精简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和所有类型审批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具体内容:一是精简审批。取消施工合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境影响、节能等评价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由政府统一组织区域评估。二是分类管理。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三是压缩流程。推行联合勘验、测绘、审图等,规划、国土、市政公用等单位限时联合验收。实行“一张蓝图”明确项目建设条件、“一个系统”受理审批督办、“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今年在试点地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明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这一目标,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会议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草案)》。草案突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细化了就业促进等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措施。
二、产权保护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国务院决定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通知》明确,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国务院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通知》提出,清理工作要于今年内完成,要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相关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逐项研究清理,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予以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三、金融体制改革
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5%。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对于同业客户,《办法》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5%。
四、财税体制改革
为深化增值税改革,5月1日起,我国推出将17%和11%两档增值税税率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三项措施。
此次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业、建筑、基础通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可以直接降低企业税负,给企业带来最直接的减税“获得感”,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为企业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此次新政还统一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中,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改革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意见》指出,职业技能培训是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提高就业质量的根本举措,是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迈上中高端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要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制造强国建设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意见》明确了促进普惠均等、坚持需求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坚持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提出要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现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力争2020年后基本满足劳动者培训需要,努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和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
《意见》提出了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围绕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二是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三是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公共财政保障,多渠道筹集经费,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大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六、林业改革试验
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启动新一轮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工作。
针对集体林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建立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等十大改革试验任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探索试验和制度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我国将探索建立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在依法保护集体林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林地经营权,建立林地经营权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林业产业化经营相关制度。
除建立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外,重点还将在完善林权流转管理制度、创新林权抵质押贷款及林权收储担保融资方式、完善集体林权保护制度、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森林经营管理制度、创新小农户和现代林业发展有机衔接机制、深化集体林权股权化、社会资本投入林业模式改革、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创新集体林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开展工作。
七、地方改革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告知承诺制度进行规范的首个创制性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办法》主要规范了三方面内容:界定了告知承诺的含义,明确告知承诺事项范围;规范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强化对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明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同时,考虑到行政审批事项的复杂性,《办法》规定,具体事项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同时明确,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被审批人的失信信息同步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被审批人将列入“黑名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近日,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示范活动集中清理工作。
通知要求,今后凡是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凡是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
通知要求,重点清理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面向县(市、区)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保留发挥积极作用的创建示范活动,实现创建示范活动大幅减少,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明显减轻。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清理政策,不得曲解政策、擅自变通、标准不一,确保清理范围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今后将严格执行两级审批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根据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公开曝光。
日前,广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使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政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予以补助,同时,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意见》提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助力民办教育发展,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采取差别化扶持。《意见》明确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以及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其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接受资助以及评选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