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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公立医疗机构(市属、区属)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8-05-03 09:55: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各城区发展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人社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吉林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7〕24号)相关要求,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理顺比价关系,现将补充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春市公立医疗机构(市属、区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充方案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1 日
 
 
附件
  长春市公立医疗机构(市属、区属)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补充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优化医院收入结构,根据吉林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7〕24号),在《长春市公立医院(市属、区属)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长发改收费联〔2016〕70号)基础上,比照《长春市公立医院(部属、省属等)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长发改收费联〔2017〕51号)、《关于制定和修订全血氨测定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5号),按照市医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决定对市属、区属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一、调整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有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加快建立。
  二、调整内容
  以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长春市公立医院(部属、省属等)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长发改收费联〔2017〕51号)和《关于制定和修订全血氨测定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5号)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准,对《长春市公立医院(市属、区属)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长发改收费联〔2016〕70号)中的市属医疗机构诊察(查)费、床位费等103项医疗项目价格和区属医疗机构诊察(查)费、护理费等51项医疗项目价格进行比价调整。
  对逐级转诊的患者医疗服务价格可适当下浮,促进分级诊疗。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价格加收10%。
  具体项目和调整后的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三、配套措施
  (一)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政策规定纳入省、市医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支付范围。
  (二)门诊诊察(查)费(不含高级专家诊察[查]费)纳入门诊统筹。
  (三)充分考虑个别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对特定类别患者可能造成的个人累计医药费用支出增加过大的情况,做好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大病保险保障机制和积极开展特困群体医疗救助等措施,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四、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长春市辖区内的市属、区属医疗机构。其中:市属医疗机构包括:市中心医院、市第二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妇产医院、市儿童医院、市中医院、吉林省肝胆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第六医院、市口腔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长春急救中心。
  区属医疗机构包括:市烧伤医院、朝阳区医院、绿园区医院、绿园区中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民康医院、南关区中医院、二道区医院、二道区中医院、宽城区医院、宽城区中医院、朝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绿园区妇幼保健院、南关区妇幼保健院、二道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宽城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此次暂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市属医疗机构仍然按照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长春市公立医院(市属、区属)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长发改收费联〔2016〕70号)的文件精神执行,区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按照省物价等六部门印发《吉林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办法》(吉省价格〔2015〕163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二)各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定,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相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准确解读医药价格改革政策,回应社会各界关切,使医药价格改革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取得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
  (四)各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
  六、实施时间
  以上政策同卫生、医保、财政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本方案自2018年3月26日零时起开始执行。调整后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附件:1、市属医疗机构理顺价格调整明细表 2、区属医疗机构理顺价格调整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