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委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委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 365bet备用网址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副组长由委领导担任,机关各处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非常设机构),设在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导、协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综合处负责完善和实施我委新闻发布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我委对外新闻宣传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
法规处负责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各处室要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做好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制定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依据《365bet备用网址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办法》对全委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并依据《条例》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我委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我委制作的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
(二)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非涉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非涉密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部门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我委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等。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我委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认为应当补充定密的,由主办处室确定,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委保密办审核。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各处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我委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二)我委门户网站、文告;
(二)新闻发布会;
(三)吉林省主要新闻媒体;
(四)设在省政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
(五)省档案馆、图书馆等。
第十四条 各信息拥有处室(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处室)是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程序:
(一)我委发文主动公开程序
文件主办处室在省发展改革委发文专用单上标注信息是否公开,按照发文流程履行审批程序后,交公开办统一公开。
(二)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1.各信息拥有处室(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处室)依照本办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对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意见(包括公开内容、形式等),并填写《365bet备用网址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批报告单》(以下简称《审批报告单》);
2.信息拥有处室负责人对需要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公开形式等进行审核后,在《审批报告单》上签注意见并签字;
3.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处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报送公开办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公开;
4.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5.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向我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可从省政府门户网站或我委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委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能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三)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
(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十七条 公开办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委内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由牵头处室汇总办理。各承办处室需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5个工作日前,将书面答复意见送法规处会签进行合法性审核,如需修改,根据法规处意见对答复进行修改后,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3个工作日前送公开办。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该政府信息尚未主动公开,应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先办理主动公开手续,再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公开办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
(五)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我委没有制作或获取的,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我委不存在。
(六)申请需要我委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应根据《条例》第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告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七)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按照《档案法》移交档案部门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档案部门咨询。
(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查阅行政复议有关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查阅。
(十)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提出有关信访事项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行办理;进行业务咨询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并对咨询的问题做出答复。
(十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处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意见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二)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十三)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我委已经做出答复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我委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九条 我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会同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我委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公开办组织编制、定期更新适用本办法的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第二十三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处室应当认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公开办、驻委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公开办会同驻委监察室负责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依法作好复议答复工作;对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按照我委行政应诉有关规定作好应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所在处室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物价局分别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办理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
第二十八条 委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事项如涉及委内相关处室的,需会签相关处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365bet备用网址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