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时间:2017-01-03 14:43:00 来源: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民主法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工作透明度,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组织团体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决定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结合我本委工作实际,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一)涉及省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我委起草或代省委省政府起草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委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我委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九)涉及委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涉及我委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委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