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为提高委内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制定吉林省发改委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第一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一)公文的草拟处(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二)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重新标识。 (三)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处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四)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五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六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