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省级政府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六号令)。
三、办理条件:
1.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经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申请材料:
1.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中直企业的省级分公司(派驻机构)、省直企业总公司出具请示文件(一式两份);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一式两份);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
4.以省直有关部门或中直企业的省级分公司(派驻机构)、省直企业总公司名义申请节能审查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新增能耗计入当地能源消费量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项目单位组织相关材料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要件初审,初审合格后初审机关向省发改委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按照受理范围和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并出具相关结论(不计入审批时限)。
4.起草审批文件:审批文件经委内核签后,编号用印,形成正式文件。
5.发文: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取件。
六、审批时限:节能评估报告书(1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10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七、审批数量:不限。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负一1层3号窗口
十、联系电话:0431-82752885
十一、联系人: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