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
4.《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三、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需材料齐全。
四、申请材料:
一、内资
1.免税确认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限额以下项目(国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填具进口设备清单;
5.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
6.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委托进口协议书(企业有进出口贸易权限,
则不需委托进口协议);
9.进口设备合同。
二、外资
(一)外商投资项目
1.免税确认申请书;
2.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即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表);
3.项目申请报告或申请备案材料;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国外贷款项目。
1.免税确认申请书;
2.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3.填具进口设备清单;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进口银行转贷协议书(企业有进出口贸易权限,则不需委托进口协议);
7.进口设备商务合同。
五、办理程序:
1.受理:按照受理范围和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交由业务处室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起草审批文件:通过对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审核合格后,起草审批文件;
4.会签核签:办理人员起草审批文件后交由相应业务处室处长、主管副主任、委主任核签。(如需其他处室会签的交由其他处室会签);
5.编号用印:审批办编号用印,形成正式文件;
6.发放文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取件。
六、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不限。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负一1层3号窗口
十、联系电话:0431-82752885
十一、联系人:张智范
十二:流程图:见附件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