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
4.《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吉发改环资[2017]502号)。
三、办理条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电力消费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或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1000万千瓦时以下,项目建设地点跨2个以上地级行政区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申请材料:
1.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五、办理程序:
1.受理:按照受理范围和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交由环资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需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并出具相关结论(不计入审批时限);
3.起草审批文件:通过对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审核合格后,起草审批文件;
4.会签核签:办理人员起草审批文件后交由环资处处长、主管副主任、委主任核签。(如需其他处室会签的交由其他处室会签);
5.编号用印:委办公室编号用印,形成正式文件;
6.发放文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取件。
六、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不限。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负一1层3号窗口
十、联系电话:0431-82752885
十一、联系人:张智范
十二:流程图:见附件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