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依法治省实施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准确把握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的规律和特点,加强政策解读,扩大公众参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加公开信息实效,充分发挥重大政府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开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服务作用。
(二)基本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度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明确责任,谁批准管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列入国家和省里中长期规划中的项目,以及其他总投资亿元以上的涉及生态环保、民生保障、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的项目。
(一)突出公开重点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7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及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核准、节能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类审批许可、取水许可及水土保持方案等涉水事项、施工许可、招标事项等审批核准结果。
3.招标投标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标结果公示(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序、投标报价、资质情况、履约期限、项目经理情况、业绩情况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5.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6.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联系方式、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7.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最终决算金额等。
(二)明确公开主体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住。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地各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
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相关信息由获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三)拓展公开渠道
各地、各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可在新媒体平台对项目信息进行摘要发布。充分利用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吉林”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地区相关网站和“信用吉林”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公开实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地各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强化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以此作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各县市(州)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协调部门,指导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州)政府要对区域内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在实处。各省直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本区域、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公开实效等内容进行督查检查。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主动回应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开过程中的社会普遍关注情况,及时解疑释惑,对出现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三)加强考核力度。各县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推动工作有力取得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于表彰;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不履行公开义务或不公开事项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给予体现。